【赣乡情 法相融】东莞市江西商会第100期“法律服务日”

2023-02-22 10:44:00  发布者:东莞市江西商会  点击:
周三“法律服务日”是我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律财税委员会的新探索,面向商会会员、会员企业员工、在莞赣籍企业及乡友,免费提供调解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服务,还提供法律咨询、法律文书草拟和审核、法律知识讲座等服务,以法律智慧助力赣商成长,协助矛盾纠纷化解。

2月22日,我会在商会调解室开展第100期“法律服务日”,本期活动由商会法律财税委员会秘书长、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饶小庆律师坐班,为会员、乡友解答法律问题。



法律咨询:

1.商会会员孙先生咨询


孙先生家属在老家骑三轮车与小车发生交通事故,导致家属小腿骨折,现在已经住院超过1个月,保险公司前期已经支付18000元。交警认定小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现保险公司要求协商,我们家属可以同意协商吗?又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?

 

 

饶律师解答:家属可以同意协商,但目前伤者尚未治疗终结,最终的伤害结果不明,缺乏协商的基础。建议治疗终结后,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,确定是否有伤残等级后,最终的伤害结果才清楚,此时协商时机才成熟。交通事故赔偿,属于人身损害范围,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、第1183条的规定,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;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;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,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2.商会会员袁先生咨询

袁先生经营装修设计公司,承接了一个装修工程。前期收了一点定金后开始设计装修图纸,但业主对图纸不满意,三番四次提出重新设计意见。最后,双方就解除合同签了《退定金协议书》,约定袁先生退还60%的定金给业主,袁先生已按协议履行退定金义务。现业主仍要求袁先生退还剩余的40%的定金,业主的要求是否合法?

 

 

饶律师解答:业主的要求不合法。根据民法典第465条的规定,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袁先生与业主签订《退定金协议书》约定袁先生退60%定金,该约定对袁先生和业主均具有约束力。另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因此业主也应当履行放弃40%定金的义务。

律所介绍

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
 

简介: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以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基础,现有职业律师及律师助理近60人,主要从事公司法律、房地产法律业务和民商事、刑事诉讼业务及各项非诉法律业务。"宏尚"根据本所律师的业务专长,针对企业、组织、个人的需求,对内部从业人员进行合理的专业分工,建立多个提供专项服务的法律业务部门,包括诉讼部、公司法律部、房地产部、综合法律部及行政部等,能够为客户迅速提供优质、专业、可靠的法律服务。

地址: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86号南信产业国际A栋12楼

电话:0769-28682388

江西商会“法律服务日”每周三在商会调解室举行,想了解更多内容或预约咨询,可联系商会秘书处左小姐18926830839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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